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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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910号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910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隆泸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210587740。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全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系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兴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李玉梅,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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