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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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470号案件名称
杨洪琛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洪琛;冯玉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470号申请人:杨洪琛,男,1975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冯玉成,男,1952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杨洪琛申请执行冯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83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冯玉成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冯玉成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对被执行人冯玉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44066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0040834元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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