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秀、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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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204号案件名称
宋书秀、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书秀;刘海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204号申请人:宋书秀,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刘海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宋书秀与被申请人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刘海军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一辆中的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书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海军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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