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凯、大连麒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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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56号案件名称
苏新凯、大连麒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新凯;大连麒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忠琦;瞿亮;陈翔昌;陈俊昌;薛玉贞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56号原告:苏新凯,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麒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陈家村。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被告:张忠琦,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第三人:瞿亮,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第三人:陈翔昌,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第三人:陈俊昌,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第三人:薛玉贞,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新凯与被告大连麒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忠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新凯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新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苏新凯负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曲海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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