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碧、胡明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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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98号案件名称
万碧、胡明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万碧;胡明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98号申请执行人万碧。申请执行人胡明智。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倩。申请执行人万碧、胡明智与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支付案款493,31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德玉投资有限公司、刘倩银行存款500,616.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7,29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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