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飞、孙昭旺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21执保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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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21执保776号案件名称
段宜飞、孙昭旺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段宜飞;孙昭旺;邹城市常瑞商贸有限公司;王静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21执保776号申请执行人:段宜飞,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孙昭旺,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邹城市常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唐村镇共建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昭旺。被执行人:王静,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段宜飞诉孙昭旺、邹城市常瑞商贸有限公司、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35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昭旺、邹城市常瑞商贸有限公司、王静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文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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