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执恢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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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执恢1号案件名称
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委。法定代表人:刘绍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辽宁銘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7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许培民审判员 孔祥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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