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金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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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82号案件名称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金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金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咀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肖志敏,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代金全,男,1972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代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代金全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执行费12400元,共计1012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代金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代金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代金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被执行人代金全表示会尽快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代金全向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元。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与被执行人代金全已达成协议:一、对于本案的执行款1000000元的本金,被执行人代金全于2021年5月21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4000元,余额996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96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4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400000元;二、利息部分双方协商后由被执行人代金全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代金全于2021年10月15日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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