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华飞、何小花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802执恢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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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78号案件名称
潘华飞、何小花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潘华飞;何小花;潘晓飞;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778号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潘华飞、何小花、潘晓飞:申请人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华飞、何小花、潘晓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潘华飞、何小花偿还申请人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4400元,并支付垫付款7300元从2013年3月21日起、垫付款7100元从2013年5月13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潘晓飞对被执行人潘华飞、何小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0元,申请执行费390元由被执行人潘华飞、何小花、潘晓飞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执行人潘华飞、何小花、潘晓飞负担,申请执行费390元由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恢17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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