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12民初5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12民初5435号案件名称
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12民初5435号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景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邱阿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973号 下一篇 吴登思、潘圣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8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