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圈里支行、河北天信液压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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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634号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圈里支行、河北天信液压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圈里支行;河北天信液压件有限公司;刘春晓;河北三洋活塞有限公司;闵荣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圈里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北圈里村。负责人:赵建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亚楼,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河北天信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史国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春晓,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被执行人:河北三洋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史克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闵荣欣,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本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圈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天信液压件有限公司、刘春晓、河北三洋活塞有限公司、闵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冀0528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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