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熙明、曹明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执恢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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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执恢1号之二案件名称
付熙明、曹明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付熙明;曹明程;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熙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曹明程,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熙明与被执行人曹明程、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17)辽11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股权,经过两次拍卖后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付熙明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7625600元接收被拍卖的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权,本院以(2021)辽11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该股权抵债给付熙明,抵偿被执行人曹明程、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债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收益性保险、理财产品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曹明程名下有三处不动产,但均已被查封或抵押,无法处置;查询到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二十三套不动产,但均已被查封、抵押,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曹明程、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曹明程、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曹明程、盘锦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消费,并于网上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付熙明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洪 亭审 判 员 王 喜 凤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洪 洋书 记 员 李桃源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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