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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博、肖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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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216号
  • 案件名称

    程博、肖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程博;肖先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民初1216号原告:肖先英,男,生于1952年3月1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程博,又名程波,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原告肖先英与被告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 瑾 莉审  判  员   杨 晋 胜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金 恒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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