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博、肖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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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216号案件名称
程博、肖先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博;肖先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民初1216号原告:肖先英,男,生于1952年3月1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程博,又名程波,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原告肖先英与被告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 瑾 莉审 判 员 杨 晋 胜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金 恒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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