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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鹏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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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72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鹏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鹏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722号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体龙。被告:张鹏,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荧书记员  吴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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