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庆、叶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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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080号案件名称
潘国庆、叶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潘国庆;叶成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潘国庆,男,汉族,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成,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潘国庆与被执行人叶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国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苗木款31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叶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叶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成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成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叶成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另案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了5373元,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受偿5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另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潘国庆。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苗木款26500元。 综上,被执行人叶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0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宝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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