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泽东与周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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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940号案件名称
逯泽东与周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逯泽东;周庆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40号原告:逯泽东,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吉林阳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第三人:逯秀春,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逯泽东与被告周庆、第三人逯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逯泽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朱哲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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