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逯泽东与周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940号
  • 案件名称

    逯泽东与周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逯泽东;周庆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40号原告:逯泽东,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吉林阳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第三人:逯秀春,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逯泽东与被告周庆、第三人逯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逯泽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朱哲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