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小军蔬菜店与彭伟、黄山靠山靠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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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355号案件名称
黟县小军蔬菜店与彭伟、黄山靠山靠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黟县小军蔬菜店;彭伟;黄山靠山靠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355号原告:黟县小军蔬菜店,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润豪农贸市场N33A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3MA2U69F358。经营者:刘星,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彭伟,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黄山靠山靠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塔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NBPBD61。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黟县小军蔬菜店与被告彭伟、黄山靠山靠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黟县小军蔬菜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黟县小军蔬菜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黟县小军蔬菜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叶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岚书 记 员 胡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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