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宁孝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730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730号之四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宁孝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宁孝祖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7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法定代表人:吴鹏。被执行人:宁孝祖,男,1969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宁孝祖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孝祖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94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孝祖在中国银行29997963981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腾双银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10号 下一篇 杨传延、河南金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恢12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