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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新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17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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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17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齐新生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齐新生;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1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被执行人:齐新生,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申请执行人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齐新生应给付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由齐新生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齐新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齐新生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股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齐新生名下银行账户四个、网络资金账户一个。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齐新生亦不在其户籍地居住生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齐新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且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齐新生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鼎鑫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齐新生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杨景军审判员  周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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