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红、李仕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7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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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76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太红、李仕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太红;李仕军;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765号之二原告:张太红,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敦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军,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法定代表人:蒋航海,(职务不详)。原告张太红诉被告李仕军、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太红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太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太红负担。审判长 唐 超审判员 孙春孺审判员 毛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茂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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