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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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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62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1年5月7日,汉族。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000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交纳了执行款23348.1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款21348.14元,本院收取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某于2022年3月30日前给李某偿还118651.86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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