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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胡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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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9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勇、胡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勇;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9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勇,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胡保国,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于桂梅,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庞红光,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洪波,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482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名下价值1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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