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钢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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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644号案件名称
林钢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林钢山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644号移送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钢山,男,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钢山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房产查封、车辆查封等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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