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盛隆运输有限公司、赵长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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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152号案件名称
沈阳天盛隆运输有限公司、赵长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天盛隆运输有限公司;赵长明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152号原告:沈阳天盛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红艳路15-3号5门。法定代表人:杨亚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敬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长明,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1××××××××。原告沈阳天盛隆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天盛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尚可书 记 员 李 瑞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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