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玉生、胡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791号案件名称
阳玉生、胡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阳玉生;胡志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阳玉生,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志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阳玉生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7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志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玉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我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胡志强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88400元及利息1670,受理费1005元,执行费1241元,合计92316元,尚未执行到位9231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