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守军、马奎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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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707号案件名称
廉守军、马奎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廉守军;马奎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廉守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马奎文,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现住盘锦市大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守军与被执行人马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李大海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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