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军、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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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69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军、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军;毛鹏飞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毛鹏飞,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军与被执行人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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