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1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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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1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晗、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晗;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晗,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大学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云亭。被执行人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少高速与西四环交汇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凯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于2021年7月5日、9月17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处。4、于2021年9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豫0103破申4号决定书,宣告郑州长龙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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