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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1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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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1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晗、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晗;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晗,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大学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云亭。被执行人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少高速与西四环交汇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凯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于2021年7月5日、9月17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处。4、于2021年9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豫0103破申4号决定书,宣告郑州长龙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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