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双凤、彭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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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61号案件名称
谢双凤、彭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谢双凤;彭柳芬;盘海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61号原告谢双凤,女,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告彭柳芬,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告盘海波,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原告谢双凤与被告彭柳芬、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谢双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彭柳芬、盘海波偿还原告谢双凤借款本金71000元,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二、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8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1000元整(有借据,今借到谢双凤人民币71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定于2020年8月8日归还,如到期不归还用家产抵押)。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谢双凤提供了被告彭柳芬、盘海波的住址,但被告彭柳芬、盘海波并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处,送达不能;原告提供了彭柳芬、盘海波的联系电话,本院联系被告彭柳芬、盘海波均未获得其送达住址等信息,致送达不能。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彭柳芬、盘海波的联系方式和住所地等信息,原告未能提供,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且原告谢双凤自愿要求驳回其起诉,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双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祖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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