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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成、叶连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民终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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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民终1943号
  • 案件名称

    蒋玉成、叶连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蒋玉成;叶连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民终19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蒋玉成,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全州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叶连枝,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贵州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玉成因与被上诉人叶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连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蒋玉成向叶连枝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308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止);2、判令蒋玉成向叶连枝支付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蒋玉成承担。蒋玉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叶连枝返还蒋玉成所骗取的款项3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5082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叶连枝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叶连枝提起本诉是要求蒋玉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蒋玉成提起反诉是要求叶连枝返还被骗款项3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经审查,蒋玉成提起的反诉,虽然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但是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本诉亦没有基于相同的事实提起、无关联,故蒋玉成提起的反诉不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蒋玉成的反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玉成的反诉。一审案件反诉费3506元,退还蒋玉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山地审 判 员 龙集东审 判 员 罗 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袁齐蔚书 记 员 汪 玲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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