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芳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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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008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芳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芳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008号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旭,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芳祥,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芳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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