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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强、孙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23民初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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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23民初2645号
  • 案件名称

    蒋强、孙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盐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蒋强;孙万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23民初2645号原告:蒋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万祥,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蒋强诉被告孙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给被告孙万祥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于2021年7月27日给原告蒋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09时整在本院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蒋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收25元,由原告蒋强承担。        审判长    刘剑锋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芳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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