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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超波、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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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24号
  • 案件名称

    吕超波、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吕超波;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24号吕超波、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吕超波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超波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消除吕超波个人信用记录中贷款未还的不良征信记录;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消除了吕超波个人信用记录中贷款未还的不良征信记录,并缴纳了案件款300元。申请执行人吕超波已确认其个人征信恢复正常,并领取案件款250元,剩余50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2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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