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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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2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国文;吴建荣;吴江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国文,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吴建荣,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江**,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国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苏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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