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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公司增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02民初6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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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02民初6899号
  • 案件名称

    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公司增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
  • 案件缘由

    公司增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6899号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小龙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560811610。法定代表人:竹韵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洪,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家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军力书 记 员 张力心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6899号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小龙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560811610。法定代表人:竹韵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洪,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家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军力书 记 员 张力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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