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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林、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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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4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政林、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政林;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水桃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政林,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法定代表人:单水桃。被执行人单水桃,男,汉族,1965年9月3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刘政林与被执行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水桃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水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4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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