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王飞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辽0281民初7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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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81民初7501号案件名称
孙超、王飞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超;王飞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81民初7501号原告:孙超,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飞五,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7××××××××。原告孙超诉王飞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飞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超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在一起干工程相识,2021年5月1日,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干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现金3万元,约定2021年5月15日归还原告,若被告违约,愿意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并由当日被告本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本人签字按印,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为此诉至你院,请予以支持。被告王飞五未答辩。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本院对证据进行了核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因在一起干工程相识,2021年5月1日,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干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现金3万元,约定2021年5月15日归还原告,若被告违约,愿意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并由当日被告本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本人签字按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飞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材料,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被告王飞五为原告孙超出具的借条不违反法律及行政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借款支付给王飞五,因此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孙超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条约定不明,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超借款30000元,并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飞五负担。被告王飞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应返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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