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赵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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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193号案件名称
孔某某、赵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孔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193号原告:孔某某,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田,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连生人民陪审员 郭 洁人民陪审员 何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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