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特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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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特470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特470号 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东(312国道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嘉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银,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经特邀调解员任婧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货款6638571.5元,于2021年8月20日支付10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11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剩余1038571.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本案保全申请费14120元、保险费1.62万元,共计30320元(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已清结)。三、如申请人西安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四、如申请人西安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笔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安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另应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经特邀调解员任婧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0425682202108179142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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