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锋、史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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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杨亚锋、史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亚锋;史建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2448号原告:史建红,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杨亚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史建红与被告杨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亚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史建红的申请对被告杨亚锋的银行及网络存款进行了查封并冻结。 原告史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瓷砖款534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8日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店内购买建材瓷砖,后被告向原告出具534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2019年10月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杨亚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一瓷砖店。2019年6月8日被告杨亚锋陆续从原告处购买价值5700元瓷砖。因经济紧张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700元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10月前还清,逾期按月息一分六厘支付利息。2019年6月10日,被告退货价值360元,下欠货款53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购买瓷砖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亚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史建红瓷砖款5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保全费75元,共计100元,由被告杨亚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娟1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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