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202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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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财保10号案件名称
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财保10号申请人: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9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云龙大道1号株洲恒大御景湾小区的以下房产:1、2栋商铺编号为105、205、113、213、120、222、114、214号。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1)申请人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该车辆的车牌号为湘B27618);(2)申请人湖南金林输变电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艾德威GX460小型越野客车(该车辆的车牌号为湘B1761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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