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兰、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4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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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4582号案件名称
杨秀兰、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秀兰;林军;魏乃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458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林军,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魏乃霞,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兰与被执行人林军、魏乃霞民间借贷纠纷[(2021)津0110民初80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8000元,执行费4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4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冠球审判员 王艳国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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