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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特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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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特58号
  • 案件名称

    张耀、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耀;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特58号申请人:张耀,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耀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物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耀称,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淮仲裁字第0276号裁决应予撤销。事实与理由:1、仲裁庭只是简单询问就作出仲裁裁决,对于业主反映的事实问题不予认可;2、浦东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楼梯下渗水、下水管道堵塞、燃气管道无法安装、消防喷淋漏水等问题从未处理过。被申请人浦东物业公司称,申请人主张仲裁庭违法裁决无事实根据,如果申请人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与淮安逸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东冠逸轩花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淮安逸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将“东冠逸轩花苑”委托被申请人(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管理服务期限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该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委托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申请人支付物业费6204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少量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情形,并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淮仲裁字第0276号裁决书,裁决:张耀向浦东物业公司给付2018年5月1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583.2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张耀以仲裁庭未依法认定浦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相关事实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而,对事实的认定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当事人不能以仲裁庭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范围、认定与否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故张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耀要求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作出的(2021)淮仲裁字第027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张耀负担。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孙 坚审 判 员 孙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薇书 记 员 唐小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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