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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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777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7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俊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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