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某、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7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77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7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俊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