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志强、吴俊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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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033号案件名称
代志强、吴俊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代志强;吴俊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代志强,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吴俊杰,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代志强与被执行人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吴俊杰偿还原告代志强借款本息69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元,同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4000元于同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吴俊杰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代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俊杰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吴俊杰拥有保险保金3866.22元,本院已扣划。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俊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俊杰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吴俊杰名下无不动产信息。4.2021年4月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吴俊杰名下银行卡。5.2021年6月29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吴俊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俊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8月27日,因被执行人吴俊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7.2021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9762.5元,扣除执行到位的3866.22元,下剩65896.28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琴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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