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0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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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0779号案件名称
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0779号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938号。法定代表人:廖家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三期)商办综合楼一楼。投资人:王媛媛。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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