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尔吉、程双英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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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3143号案件名称
道尔吉、程双英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道尔吉;程双英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3143号原告:道尔吉,男,1959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程双英,男,1969年7月6日出生,巴雅尔图胡硕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道尔吉诉被告程双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尔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从侵占原告的199.4亩草牧场中迁出,并对被告破坏原有林木在原告承包的草牧场上出资盖建的房屋,厂棚等设施予以拆除并给与恢复原状;2、要求被告承担侵占原告199.4亩草牧场占用费(自侵占日起至迁出并恢复原状止),具体数额以评估数额为准;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户为单位承包了扎鲁特旗巴雅尔图胡硕镇别日木吐嘎查村民委员会777.45亩草牧场,并已核发了证书编号为:270205073号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承包起始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27日。原告获得草牧场后,因原告身体原因到呼和浩特市次子恩和白乙拉家养病期间,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在原告承包的199.4亩草牧场上破坏原有的林木盖建了房屋,厂棚和院落等设施,原告遭对外发包草牧场时发现被告占用原告的草牧场,原告要求被告迁出草牧场时,被告拒绝迁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程双英于2021年9月13日中午12时之前向原告道尔吉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6000元(200亩×8元/亩×10年=16000元,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若被告逾期则按20000元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双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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