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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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1277号案件名称
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经济开发区揽胜东路大数据展示中心201。法定代表人:王伟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777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403256.79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张北风电研究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执12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哲执行员 高尔孚执行员 唐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静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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