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占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3财保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3财保51号
  • 案件名称

    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占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强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占山;韩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财保51号申请人: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南侧、育才街东侧海纳商住楼1幢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894441095。法定代表人:吕世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占山,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韩敏,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申请人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占山、韩敏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0121130719000402000006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占山、韩敏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衡水明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晴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