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平、赵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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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391号案件名称
赵虎平、赵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虎平;赵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391号原告:赵虎平,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赵杠,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深泽县。原告赵虎平与被告赵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虎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赵虎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赵虎平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雪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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